前置审批是指企业注册成立或者增加经营项目涉及到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注册成立或者开始经营。

涉及到前置审批内容的服务有:出版、电子公告服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教育、文化、新闻、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网络约车,互联网金融等。

新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当地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出版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教育

教育类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和教育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以及涉及上述教育内容的综合类及其他类服务。

拟从事教育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必须经过教育互联网站前置审批部门(省教育信息中心)的批准。

医疗保健

2015.10.16 接到通知全国都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通知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14/content_10222.html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或者 APP、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 APP、或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药品和医疗器械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或 APP,应向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文化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 VOD、DV 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 FLASH 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 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当地省文化厅审批,以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向当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网络约车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电子公告服务 BBS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BBS),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 、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注:国务院下发 《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七条即为取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公司的注册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内容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网站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

涉及金融类前置审批办理部门(仅供参考):

  •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 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