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管局通用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22 11:03:13
PDF
-
企业用户,主体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
-
从2018年1月1日0点起,对提交的网站备案申请,进行网站备案域名核验。 要求:企业用户域名持有者应为法人或者企业名称。个人用户为此个人名称。上传证件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需一一对应。
-
域名有效期应为 3 个月以上。
-
网站名称命名注意事项参见网站命名要求。
-
备案上传的证件需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要求负责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正方向1:1、字迹清晰的电子件。资料需加盖清晰红色公章。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已完成备案的网站正常开办,且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
涉及金融类业务的企业网站,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时,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
境外域名及境外注册的域名均不能备案。
-
网站负责人不为法人时,需要上传授权书证明。
-
备案提交后,相关备案负责人需要完成工信部系统下发的短信核验。
-
应急联系电话不能与主体负责人和网站负责人电话相同。
-
个人备案时,需要备注实际开办网站的内容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