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信息需真实有效
更新时间:2024-11-22 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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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备案时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备案信息。
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拒不改正,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关于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请在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政策文件查看。